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冒名工商登记引发的侵权案作出判决:北京某文化公司、该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黄某以及代办人员刘某,被判令
连带赔偿谷某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限期涤除相关工商登记,并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起因于一次工商变更登记。北京某文化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谷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文件,将谷某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代办人员刘某在未核实谷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了全部登记手续。事实上,谷某从未与该公司协商过股权转让或任职事项。此后,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谷某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个人信用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谷某得知情况后,以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刘某与北京某文化公司及股东、原法定代表人黄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涤除工商登记信息并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谷某被登记为北京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涤除。刘某作为多年从事登记代理服务的专职代办人员,曾在市场监管局签署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但其对收到的登记材料未加核实,也未与谷某本人确认信息,已明显背离代办人员应尽的职业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法院指出,公司方通过伪造文件、加盖公章、签字确认等方式形成虚假登记意思表示,刘某则提供了完成登记的关键助力,各方行为环环相扣,不可分割地促成了同一损害结果,虽无共谋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依据该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既包括事前共谋的共同故意,也包括无共谋但各自行为相互结合、不可分割地促成同一损害的情形。
该案警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会使公司治理机制形同虚设,并给企业自身带来法律与信用风险;代办机构及从业人员则应依法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被登记人身份及意思表示进行审慎核查。个人若发现身份证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发现被冒名登记,应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涤除登记。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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